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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小伙伴询问政府补助的事情,例如:
(一)、如果满足不征收收入条件,是否选择按照不征收收入申报?
(二)、虽然不征收收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优惠,但是不征收收入可以有递延纳税的效果,为什么有这个效果呢?
其实,简单来说,假设公司收到的补助不符合不征收收入的条件,其实分录也都是一样的,会计处理原则不因为税法上是作为不征税申报还是征税申报而不同。而申报表的填写,则不会在填写A105040表,而是专门有个调整明细表用,这就是A105020,而如果是按照不征税收入的申报,是伴随的递延收益的结转,在每个期间来相应申报的,所以产生了递延纳税的效果。
简而言之,收到政府补助当期要全额申报纳税。
另外,讲到政府补助的问题,还有一个方面也要明确,就是稳岗补贴(实质上就是政府补贴)。那么税务处理如何做?
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如果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补贴,都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选择适用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1、企业能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注意:按照不征税处理,其对应的支出不得扣除。
二、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丛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增收增值税。
注意:稳岗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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